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6-05    点击:6699

广府函〔2017〕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8日

 

 广元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界定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重病、重残儿童。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本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四)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组织力量,重点对以上五类对象进行全面摸排,分类统计,摸清辖区内困境儿童基础数据以及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安全、保密,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库,为实施困境儿童分类救助、保障工作提供依据。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政策措施,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确保全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广元市民政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广市民〔2016〕10号)要求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246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748元,并随着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情况支出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特困供养儿童16周岁以下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分类施保原则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将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重病、重残和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应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逐步取消起付线。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与脑瘫、智障、自闭症儿童抢救性康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鼓励和支持为困境儿童投保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优先做好困境儿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和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和辅具专项补贴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家庭特别困难儿童可适当放宽救助年龄。优先保障残疾儿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中残疾人康复等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对于可以正常就学的困境儿童应按照“应读就读”“应补尽补”原则,全面落实“三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助学活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监督保护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的家庭要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对于父母(含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应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决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处罚人或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困境儿童监护提供帮助。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兜底作用,对其他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儿童,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力构建儿童关爱机制。加强困境儿童思想教育和精神关爱,针对困境儿童的差别性,开展不同形式的关爱行动。对孤儿、监护人缺失的儿童、留守儿童,继续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等关爱行动,培养他们的亲情感、大爱意识,推进各项关爱行动的制度化、常态化。充分发挥职工之家、青年之家、留守儿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维权、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生理、心理偏差,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爱国、爱家、爱生活、爱社会的优良品质。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康复训练机构和康复服务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帮助,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开展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提高困境未成年人心理矫正专业化水平。要积极动员各行各业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者组织、企业和社会爱心人士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项目、开展志愿服务等途径共同关爱、服务困境儿童。(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残联、市关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向上争取困境儿童保障项目、资金的力度,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物资保障。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市、县区要将困境儿童保障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优化和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培训,优先招录专业化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儿童保障服务机构,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中的教师和医务人员分别纳入教育、卫生计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培养培训、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完善村(居)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多部门联合的困境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保障工作。在村(居)建立困境儿童保障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保障督导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政府要加快建立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当前脱贫攻坚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整体规划、本地区“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拓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范围和内容,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保障制度。

  (二)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和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基地的建设和监管,建立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和服务体系。检察院、法院、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和住房、卫生计生、文明办、残联等部门要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关工委等团体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三)营造宣传氛围。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困境儿童成长的舆论氛围。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困境儿童关爱活动。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落到实处。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失误、发生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相关新闻:
·广元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简介 
·省纪委省监委关于限期主动说清问题的通...
·“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第二季来...
·我院举办第二届“情满九月九 爱在夕阳...
·广元市社会福利院代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学身边先进典型 强职工干事热情 
·入院流程 
·机构设置 
·寒冬里的真情 
·服务承诺和服务标准 

市社会福利网(www.gyshfly.cn)   版权所有:广元市社会福利院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建设路福利巷

电话:0839-3222974   建议IE6.0及以上版本    蜀ICP备18038624号-1
技术支持:易迈科技   网站访问统计:共1183006人次 人次 网站管理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78号